會章

  1. 第一章:總章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聖馬太小學校友會」,英文為 S.K.H. ST. MATTHEW’S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而聖公會聖馬太小學簡稱為「母校」。

    2. 會址

      香港上環新街12-20號

    3. 宗旨
      1. 增強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2. 作為母校與校友及校友間之溝通橋樑;
      3. 為校友安排聯誼活動;
      4. 支援學校資源上的運用。
    4. 法理地位

      本會隸屬於聖公會聖馬太小學,為學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

    5. 架構

      本會由本校校友組成,為母校法團校董會認可之附屬團體。其架構如下:

      1. 顧問:現任校監、校董及校長均為本會當然顧問,執行委員會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必須獲顧問批准,方為有效。
      2. 執行委員會: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和日常行政工作。
      3. 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決策組織,負責表決一切議案。
    6. 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 第二章:會員
    1. 會員資格
      1. 凡是聖公會聖馬太小學(不論上午、下午或全日制)畢業生。
      2. 曾就讀於聖公會聖馬太小學(不論上午、下午或全日制)一個學年或以上的學生。
    2. 會員類別 ﹕
      1. 顧問:現任校監、校董及校長均為本會當然顧問。
      2. 名譽會員:凡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或曾在母校就讀滿一個學年,而對母校或校友會有貢獻之同學,均可被當屆執行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3. 基本/永久會員:凡於母校就讀一個學年或以上的學生及年滿十八歲者,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永久會員。
      4. 少年會員:凡於母校就讀一個學年或以上的學生而未滿十八歲者,均可申請成為少年會員;滿十八歲時可申請轉為基本會員。
    3. 顧問之權利
      1. 列席本會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務提供意見;
      2. 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執行委員會會席,但在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上並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3.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4. 可被邀出任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委員的監察員。
    4. 顧問之義務
      1. 作為母校和本會溝通的橋樑;
      2. 監測執行委員會的選舉及行政工作;
      3. 審閱執行委員會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
      4. 支援本會的活動及工作計畫。
    5. 名譽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可列席會員大會,只享有發言權而並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3. 毋須繳交會費,但歡迎贊助。
    6. 名譽會員之義務
      1. 作為母校和本會溝通的橋樑;
      2. 監測執行委員會的選舉及工作;
      3. 支援本會的活動及工作計畫
    7. 基本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提名及被提名出任執行委員會職位;
      3. 於會員大會中發言、動議、和議及表決;
      4. 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5.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8. 基本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
      2. 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遵守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利益;
      4. 支援本會的活動及工作計畫。
    9. 少年會員之權利
      1. 列席會員大會,只享有發言權而並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10. 少年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
      2. 遵守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利益;
      4. 支援本會的活動及工作計畫。
    11. 退會
      1. 會員退會須向本會提出書面通知,經確認後即作退會論,不再享有會員之任何權利與福利。
      2. 若會員退會,已繳之會費、捐獻或贊助,概不退還。
  3. 第三章 會費
    1. 顧 問:毋須繳交會費,但歡迎贊助。
    2. 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但歡迎贊助。
    3. 基本會員:繳交年費$20。
    4. 少年會員:繳交會費$20(繳交一次有效期至18歲。凡年滿十八歲的少年會員,將須再繳交會費$20/$200成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
    5. 永久會員:繳交一次性會費$200。/li>
    6. 會費之調整,需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7.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4. 第四章 財務
    1. 本會經費由會費及其他捐獻、贊助等籌集。
    2. 本會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3. 如有需要,經執行委員會及顧問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4. 各項收支得具備正式收據或證據以便審核,並須由本會顧問、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簽署確認,方為有效。
    5.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母校名下之銀行賬戶(校友會賬戶)。一切支出單據由本會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及財政四職銜中之兩人共同簽署確認,而支票則由學校銀行戶口有效之授權人簽署,方能生效。
    6. 會員已繳之會費、捐獻或贊助,概不退還。
    7. 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章,調整會費金額。
    8. 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9.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
    10. 本會如有負債,執行委員會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5.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按照本會會章執行會務,並負責解釋會章。
    2. 執行委員會負責擬訂會員大會議程、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處理日常會務及財政賬目、組織活動、對內對外聯絡等。
    3. 執行委員的工作是義務性質,任期每屆為兩年。而主席最多只可連任兩屆。任期由九月一日至兩年後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4. 每兩年選舉執行委員會一次,選舉事宜由執行委員會委派之選舉委員會安排。被提名的基本會員或永久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或其他投票方式選出。
    5. 會員大會每兩年選舉9名會員,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各職位及職權如下 ﹕

      執行委員會職位由互選產生,包括主席(1人)、內務副主席(1人)、外務副主席(1人)、文書(1人)、財政(1人)、康樂(2人)及聯絡(2人)。

      1. 主席(1人)
        1. 為本會最高決策人,領導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2. 計劃本會工作方針,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開並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
        3. 在每個行政年度以書面或於會員大會中,向會員報告會務進展;
        4. 保存會印。
      2. 內務副主席(1人)
        1. 協助主席執行會務及處理一切會內行政事宜;
        2. 策劃本會一切對內及對會員之活動;
        3. 主席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3. 外務副主席(1人)
        1. 協助主席執行會務及處理本會所有對外事宜;
        2. 策劃本會一切對外及對非會員之活動;
        3. 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同時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4. 文書(1人)
        1. 處理本會對內及對外的有關文件和書信往來;
        2. 協助主席準備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3. 保存及管理本會所有文件及檔案。
      5. 財政(1人)
        1. 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收支賬目,並核實有關之票據;
        2. 每年提交結算表,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 在每個行政年度以書面或於會員大會中,向會員報告財政狀況。
      6. 康樂(2人)
        1. 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及聯誼事宜;
        2. 協助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執行活動。
      7. 聯絡(2人)
        1. 處理本會一切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及協調工作;
        2. 策劃本會一切對內及對外之宣傳及推廣工作。
    6. 選舉辦法
      1. 由就任執行委員會委派人員組織選舉委員會,選舉法則及統籌一切選舉活動;
      2. 選舉法則;
        1. 選舉法則每兩年由選舉委員會訂定及公佈。
        2. 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一個月發出提名票給全體會員,並於兩週後收回及截止提名。
        3. 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兩星期向全體會員發出有關執行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4. 選舉委員會負責安排選舉日當天程序。
        5. 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須於當選後兩星期內完成互選工作。
        6. 舊執行委員須於新執行委員選出後一個月內移交所有職務。
      3. 點票法則;
        1. 由選舉委員會主席負責開票;
        2. 由最少一名顧問及現任主席負責監票;
        3. 其他會員可自由出席;
        4. 即時公佈結果及封票。
  6.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會議
    1. 權責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2. 擬定本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各主要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內報告其職責範圍內事務;
      4. 若三分之二或以上全體會員要求時,各執行委員須以口頭方式呈交其職責範圍之事務報告予會員大會,以作交代。
    2. 開會次數及公佈

      執行委員會須在任期內召開不少於三次的執行委員會會議;並於開會前不少於七天,通知各執行委員。

    3. 法定人數
      1. 全體執行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為開會之法定人數;
      2. 執行委員會會議未達法定人數時,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
    4. 表決

      凡議案之訂立,除另有規定者外,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並參加投票之執行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5. 請假
      1. 執行委員請假,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或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前四十八小時,以口頭向會議主席陳述理由,並須徵得主席同意;
      2. 如遇突發事情未依例通知者,須於會議後四十八小時內,以口頭向主席陳述理由解釋之;
      3. 如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則當該執行委員失職。
    6. 辭職
      1. 執行委員(主席除外)辭職,須得二分之一或以上執行委員及主席同意;
      2. 主席之辭職須先得執行委員一致通過,再由會員大會通過;若會員反對,可根據會章第六章第八條,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作出討論,若辭職被否決時,主席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
    7. 出缺
      1. 執行委員(主席、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除外)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邀請餘下執行委員兼任其職務,直至任期結束。
      2. 主席出缺時,由內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直至任期結束。
      3. 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外務副主席遞補主席之職位,直至任期結束。
      4. 主席、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同時出缺時,執行委員會將解散,由餘下執行委員互選暫代主席,召開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授權選舉執行委員會,於解散後兩個月內進行選舉,選出新執行委員會,任期於會員大會中通過。
      5. 若執行委員會人數少於本會會章規定之二分之一,必須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執行委員會,任期於會員大會中通過。
    8. 罷免

      罷免執行委員之議案必須超過全體執行委員人數三分之二贊成,方能通過。

    9. 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可召開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

      1. 如有特別事故,主席可召開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或
      2. 經執行委員會二分之一或以上之執行委員聯署要求。
      3. 聯絡需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執行委員。
  7. 第七章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決策機構,本會會員及執行委員為其成員。
    2. 權責 ﹕
      1. 修改會章;
      2. 選舉或解散執行委員會;
      3. 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4. 決定會務方針,推展會務;
      5. 罷免瀆職之執行委員會委員;
      6. 審議及決定一切會務。
    3. 主席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當然主席。若執行委員會主席缺席時,由內務副主席主持;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均缺席時,由外務副主席主持;主席、內務副主席及外務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執行委員會選任一人為大會特別主席。

    4. 文書及會議紀錄
      1. 會員大會文書由執行委員會文書出任。
      2. 會議紀錄須於會後一個月內交執行委員會審閱,審閱及修正後,須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透過母校網頁向會員公佈。若無書面反對,則表示通過。
    5. 開會次數及公佈

      會員大會於選舉年舉行一次,並於大會召開前不少於兩星期通知所有有權列席的會員及顧問。

    6.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二十名有權列席的會員。如在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並於一個月內擇日再次召開大會。當大會重新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此項法定人數並不適用於修改會章及解散本會之議案)。

    7. 議案通過
      1. 一般議項〔修改會章、罷免執行委員及解散本會之議案除外〕必須超過與會有權表決的會員百分之五十贊成,方能通過。
      2. 一切議程、決議內容不能抵觸聖公宗 ( 香港 ) 小學監理委員會及母校法團校董會則例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
    8. 特別會員大會

      在下列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應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一週內召開:

      1. 經執行委員會二分之一或以上之執行委員聯署要求;或
      2. 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要求。
      3.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8. 第八章 校友校董選舉
    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校友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母校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以及「聖公會聖馬太小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舉行母校之校友校董選舉。
    2. 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9. 第九章 會章解釋及修章
    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應由執行委員會修訂議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案在不違反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母校法團校董會之則例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情況下,須經出席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會員投票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2. 會章修訂後,須交由母校法團校董會書面核准後,方能生效。
  10. 第十章 刪除會籍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執行委員投票贊成,得被開除會籍,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執行委員會有權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11. 第十一章 罷免及譴責
    1. 執行委員如有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經法院定罪,或被法院宣佈破產,或冒用本會名義致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須由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即時暫停其職務,待會員大會確認罷免,執行委員會有權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2. 凡執行委員有失職時,經全體執行委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即可向其譴責。
  12. 第十二章 解散本會
    1. 如本會有違反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或母校法團校董會辦學宗旨及精神,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或母校法團校董會保留決定罷免本會及接管一切財務之權力。
    2. 除因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或母校法團校董會指令外,解散本會議案,須於特別會員大會中獲出席會員超過三分之二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
    3. 如本會遭指令或表決而解散,本會所有資產於扣除應繳開支(或債務)後,將全數捐贈母校作學生福利及教學資源用途。
  13. 第十三章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1.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