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第一章:總綱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聖馬太小學家長教師會 (S.K.H. ST. MATTHEW'S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1. 促進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使家庭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承。
    3. 協助學校發展,促進子女能在愉快的環境成長。
  3.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香港上環新街12-20號聖公會聖馬太小學。

  4. 隸屬

    本會乃聖公會聖馬太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內其中一個組織,隸屬於聖公會聖馬太小學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本校法團校董會」),並在本校法團校董會督導下運作,會務決策權由應屆執行委員會負責,本校法團校董會可保留本會所作議決的否決權。

  5.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會籍、會費、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類:

    1. 基本會員

      凡現就讀本校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而又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基本會員。唯每一家庭只可委派一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參加本會。基本會員會籍之有效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2. 教師會員

      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教師會員會籍於離職時自動取消。

    3. 顧問

      凡本校在任校監即為本會顧問。

  2. 會費
    1. 一名會員或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者須在每個學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繳交會員年費港幣叁拾元($30.00)。
    2. 除(2.1)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3. 若會費需要調整,需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作實。
    4. 教師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5.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3.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以下統稱「會員大會」)中:
      1. 基本會員有列席、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2. 教師會員有列席、動議、和議及表決權。
      3. 顧問有列席權,惟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2. 除上面(2.3.1)款所述外,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的權利。
    3.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與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4. 會員須每年準時繳交會費,否則作退會論。
    5. 會員須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6. 會員擔任本會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任何會員不得接受本會之薪酬。
    7. 如未得本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得擅用本會名義從事活動或任何不符合本會利益之活動。
  4. 終止會籍
    1. 如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常務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2. 如會員擬退出本會,須事先致函通知本會,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 如基本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或本校校監、校長或教師離職,其會員資格將即時自動終止。
第三章:組織
  1. 本會為聖公會聖馬太小學之屬會。
  2.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於每年六月或七月召開一次。
    2. 周年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1. 審查及通過上次周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2. 審查及通過全年會務報告。
      3. 審查及通過已經審核之全年財政報告及七、八月的預算開支。
      4. 修訂本會會章。
      5.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
      6. 推選本會常務委員會。
      7. 委任本會義務核數員。
  2. 特別會員大會
    1. 常務委員會可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並提交議程後,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在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中只可討論及議決上述以聯署書面提交之議程。若該等議程包含修訂會章條文,修訂條文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批准後方可交特別會員大會討論。
  3. 會員大會通告

    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十天,常務委員會須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
    1.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法定人數由二十五位會員或當時會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構成,但以上述數目較少者為準。
    2. 未能親身出席之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為出席,惟在會議中沒有表決權及選舉權。
    3. 若在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並須另訂日期於其後之十四天內召開會員大會。
    4. 若在延期之會員大會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則以出席之會員人數為會議法定人數,正式舉行會議。
  5. 通過議案

    所有會員大會會議之議案(修訂會章議案除外)須經出席會議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遇贊成及反對之人數相等,主席可作最後決定。

第五章:常務委員會
  1. 組織

    常務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委員需由其所屬的下列會員擔任:

    1. 主席(基本會員)一名。
    2. 副主席兩名(基本會員、教師會員各一名)。
    3. 文書一名(教師會員)。
    4. 司庫一名(教師會員)。
    5. 助理司庫一名(基本會員)。
    6. 康樂四名(基本會員三名、教師會員一名)
    7.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主任一名、學生輔導主任一名)
    8. 顧問(校監)
  2. 責任與權力

    常務委員會具有下列之職責及權力:

    1.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處理本會事務。
    2.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 策劃及推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
    5. 帶動會員與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6. 有權按需要任命常務委員會增選委員來協助推行會務。
    7. 擁有本會會章的解釋權,而本校法團校董會則有最終解釋權。
    8. 於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10. 全體委員出席周年會員大會交職。
  3. 委員之職責
    1. 主席
      1. 為本家長教師會之主席。
      2. 負責召開並主持周年會員大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3. 負責主持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4.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一切文件。
      5. 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6.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活動。
      7. 代表本會蓋印章在各種公文上。
    2. 副主席
      1.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2. 如主席缺席或請假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如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亦未能代履行主席之職務時,由教師會員之副主席代履行主席之職務。
      3.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4.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5. 保管本會印章及書信文件。
      6. 保管本會一切檔案文件。
      7. 負責安排活動場地及佈置會場。
      8. 負責於各種會議及活動前聯絡會員及本校非會員家長。
      9.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雜務。
    3. 文書
      1.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4. 司庫
      1.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
      2. 須於周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核算之財政報告。
      3. 報告每月之財政收支紀錄。
    5. 助理司庫
      1. 負責協助司庫處理財政事務及其他工作。
      2. 如司庫缺席或請假時,代履行司庫之職務。
    6. 康樂
      1. 負責策劃及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2. 負責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7. 增選委員(如適用)
      1. 協助推行會務。
      2. 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特別指派之工作。
  4. 常務委員會之選任
    1. 任期
      1. 委員之任期為2年,由九月一日至隔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2. 屬基本會員的委員可連選連任;屬教師會員的委員可接續連任,惟同一職位最多只能出任兩屆(當然委員及教師會員的副主席除外)。
      3. 委員擔任本會工作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4. 委員如因事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
    2. 選任
      1. 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的委員於周年會員大會中由基本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2. 常務委員會內屬教師會員的委員由本校在任校長委任。
    3. 提名

      各會員可於周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名合資格之基本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內屬基本會員之候選委員。

    4. 投票
      1. 如上述候選委員人數超逾常務委員會之有關職位席位數目,則需進行投票選舉。如候選委員人數相當於常務委員會之有關職位席位數目,則自動當選。
      2. 新、舊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選出各職位。
    5. 補選

      如委員職位因委員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常務委員會須推選該屆之後補委員依次接任。如出缺職位乃由教師會員擔任,則由本校在任校長委任遞補。如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屬基本會員的副主席自動補上。若依以上方法仍未能遞補出缺,須由常務委員會增選遞補。

    6. 增選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任命增選委員以協助推行會務。增選委員之任期由選任時起,直至該屆周年會員大會休會時為止。

  5. 常務委員會會議
    1.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
    2. 會議通告及議程須於開會前七天分發予各委員。
    3. 法定會議人數為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4. 所有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者人數之半數以上投票通過。遇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等,主席可作最後決定。
    5. 會議討論內容以符合本會宗旨及不牴觸教育條例為原則,不得討論政治及個人問題,而有關本校教師與學生關係之個人問題,可直接與校方聯絡。
第六章:財政管理
  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本會單據需由常務委員會主席簽署核實;若主席未能簽署核實,則由屬基本會員之副主席代履。
  2. 提取款項須根據本校第一賬(Government Fund)簽署樣式及條件。
  3. 一切經費之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4. 司庫及助理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開支及收入。
  5.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6. 本會一切收支單據須保留七年。
  7.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本會任何活動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8.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備該財政年度之財政報告。財政報告經義務核數員核算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9. 每年之財政盈餘,須撥入本會戶口。盈餘之用途由應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10. 會員大會須委任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周年大會前 ,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11. 司庫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12.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不得舉債。
  13. 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及銀行戶口結存之總和。
  14. 於解散本會時,若出現債務,則由本會會員平均承擔,唯每一會員之最高責任不超過港幣壹佰元。
第七章:家長校董選舉
  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 程以及「聖公會聖馬太小學家長教師會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 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2. 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3. 校董選舉規則
    1. 本會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提名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本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2. 獲提名人士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而同時不是本校的教職員。
    3. 在選舉中,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4. 選舉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5. 選舉是公平而透明開放的。
第八章:解散本會
  1. 以下兩種方法可解散本會:
    1. 獲本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本會; 或
    2. 經本校法團校董會議決。
  2. 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須捐贈合法慈善機構或用來購買教學設施捐贈本校。
第九章:修訂會章

凡擬修訂會章時,修訂條文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及書面批准後,並經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附則

  1. 本會會址乃借用本校校址。
  2. 本會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校址時,仍應事先徵得本校的同意,方可使用。
  3.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4. 紀錄備案每次會議紀錄(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須妥善保存,可隨時供本校法團校董會查閱。任何議決案(包括所有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活動和措施),本校法團校董會有最終否決權。
  5. 本會所有文件記錄、收支記錄及支票簿,必須存放於本校。